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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陽法院?以案說法|執行不能,你了解多少?

          雜談川南在線  發布時間: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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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小編通過一起案例為大家解讀什么是“執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夏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朱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夏某手臂骨折。事發后,夏某因賠償問題與朱某協商無果,遂將朱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判決朱某一次性賠付夏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朱某未按時履行賠付義務,夏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經過

            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朱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對朱某銀行賬戶、車輛、不動產等財產信息進行網絡查控,并前往朱某戶籍所在地村委會進行實地調查。經查詢,朱某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人也不知所蹤。隨后,法院依法對朱某采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措施,并反復對朱某名下財產進行查控,均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

            執行干警將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夏某后,夏某表示理解,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

            典型意義

            “執行不能”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的案件。

            法院對于執行不能案件,主要有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司法救助三種處理方式。其中,終結本次執行只是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之后法院要定期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網絡查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一旦發現有財產立即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案執行過程中,法院已窮盡一切措施,未能聯系上被執行人朱某,且未發現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屬于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案件經嚴格審查,按規定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但法院仍會定期核查被執行人財產,一旦發現其有財產可供執行便立即恢復執行,盡最大努力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執行不能該怎么預防?

            提高投資風險意識

            盲目追求高額利潤最終難免出現血本無歸的結果,交易前應做好交易對象背景審查,選擇信用度高、履約能力較強的人作為交易對象,并爭取對方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多種形式來擔保自身的債權,確保在交易風險發生時有擔保財產可供償債。

            提高財產保全意識

            如發生訴訟,申請人可依法在訴訟前、訴訟中、判決生效后申請執行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通過提前控制涉案財產,以降低執行不能風險。

            提高配合執行意識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權利的實現不僅依靠法院的執行措施,更有賴于申請執行人的積極配合。申請執行人在立案時,可積極提供被執行人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財產信息等詳細的執行線索,使得法院能快速、具體地執行到位。

            對于“執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并未置之不理,希望申請執行人對法院多一份耐心、多一份理解、多一份信任。

            在執行的道路上,法院定會竭盡所能,及時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江陽法院)

          編輯: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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