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布時間:2022-09-28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債務人意外去世是否會“人死債消”?債權人又應如何追償?向誰追償?
近日,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李某向同鄉王某借了2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2015年5月,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留有住房一套。李某的法定繼承人有妻子袁某、兒子李某1、女兒李某2、母親鐘某。
王某得知這一情況后,要求李某家屬償還2萬元借款,但李某的妻子袁某不認可該筆借款。無奈之下,王某家屬便多次上門討債,袁某于2020年1月和2021年1月通過微信向王某共轉賬3000元,后再未支付款項。
明明是把錢借給了李某,難不成這錢就此打了水漂?王某為追回借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李某的法定繼承人以繼承李某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承擔還款責任。
庭審中,原告訴稱:
1.李某生前向我借了2萬元,并出具了借條,當時還有證人朱某在場。
2.李某生前與妻子袁某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證明其死亡時留有遺產。
被告辯稱:
1.該借條不是李某所寫,他生前也沒有提起過該筆借款,而且這筆錢也沒用在李某家庭共同生活上。
2.轉給原告的3000元不是還款,是他們來家里鬧,賴著不走,我無法忍受了才給的。
法院調解
承辦法官經審理查明,李某向原告借款2萬元的事實成立,李某生前留有遺產,四被告應當對繼承李某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依法承擔其債務。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由被告袁某分期償還原告王某借款1.7萬元。至此,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
債務人死亡后,所欠債務應區分為被繼承人個人債務或是夫妻共同債務,債務性質不一樣,結果不一樣。具體如下:
如果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債務人財產的范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人的財產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如果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債務人去世后,債務人的配偶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相關法條鏈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ㄒ唬┑谝豁樞颍号渑?、子女、父母;
?。ǘ┑诙樞颍盒值芙忝?、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來源:江陽法院)
編輯: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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